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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109号
颁布时间:1999-03-31
1999年3月31日 渝地税发[1999]109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统一税收政策,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企业优惠售房的征税 (一)对企业出售部分或全部住房产权的,按财政部文件规定,已作核销“固定 资产”,在“住房周转金”科目中反映的,暂不征收房产税。 (二)对企业出售部分或全部住房产权,但仍在“固定资产”“房产原值”帐上 反映的,可扣除个人出资部分后,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鉴于房产税是属财产税性质的一种税,是对财产所有人征收,因此,对房屋 多次出租的(指个人、机关、事业单位免税单位出租房屋),只对第一次房屋出租, 按实收租金的金额计征房产税。企业的房屋不分出租、自用、非自用,一律以企业帐 上“固定资产”中记载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原市税务局重税四发[1987] 19号文明确“房屋多次出租,应按每次实收租金的金额计征房产税。”停止执行。 三、目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同时,在房屋外圈修建临时门面用作出 租(营业)的情况较为普遍,在工程建设期间,房产部门对临时门面不予确定产权, 企业“固定资产”“房产原值”帐上也不反映,为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地产开 发公司建造商品房时修建的临时门面用作出租(营业)用的暂不征收房产税。 四、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直接从事养植花草的个体专业户占用的土地,暂 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对个人开办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敬(养)老院所占用的 房屋和土地,暂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六、对粮食企业的房屋和土地,应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和土地使用税。原市税务局重税发[1991]1047号文停止执行。 七、优惠政策 (一)企业停产、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区县(市)地税 局核实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二)企业关闭、撤销后,对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和占地未作他用的,经纳税人 申请,报市地税局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三)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纳税人申请,报市地税局批准,可免 征土地使用税。 (四)对遭爱自然灾害要求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 的,报市地税局批准,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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