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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审计部门查出偷税税款应如何缴库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405号
颁布时间:1998-12-21
1998年12月21日 渝地税发[1998]405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审计部门查出偷税税款应如何缴库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1998]69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审计部门查出偷税税款应如何缴库问题的批复 1998年11月20日 国税函发[1998]69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审计部门查出偷税税款应如何缴库问题的请示》收悉。文中反映广东省审 计部门依据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查处和收 缴违规税款和罚款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明确: “对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违反财政法规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资金的款项, 除有关法规另有处罚规定者外,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处理。”由于各种违反税务法 规行为的处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均有明确规定, 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其应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由税务机 关上缴国库。”因此,审计部门查出的纳税人违反税务法规的行为,应按照税法规定 进行处罚,而不能按《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其查处的补税 罚款也应交由税务机关按税收收入缴库方法和财政部门规定的税收预算收入科目组织 入库。 为保证审计决定的及时执行,维护审计执法工作的严肃性,税务机关对于审计部 门查处的税款和罚款,应及时组织征收入库,并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审 计部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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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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