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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行业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
渝地税函[1999]10号
颁布时间:1999-01-18
1999年1月18日 渝地税函[1999]10号 大足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延长大足县电信局话务费单据及安装发票使用时间的请示》(足 地税发[1998]2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电信行业收取的安装费、话务费等项 目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 第二十条规定,上述收费项目所使用的凭证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鉴于你县电信局目前尚存自制的话务费电脑票、安装费收据数量较大,为减少损 失,特准许以上两类票据延长使用至1999年6月30日止。 请你局接此批复后,做好该局票据的清理工作,加强管理。届时按规定对未使用 完的票据进行清理销毁。 特此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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