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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街、镇代征部分税款的通告
颁布时间:2002-01-04
2002年1月4日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强化税收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增强公民纳 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在有关街、镇 (指辖区部分或全部在开发区范围内的街、镇)建立“税法宣传联系点”(以下简称 联系点),由联系点代征开发区内的部分零散税收。现将联系点代征有关税收问题通 告如下: 一、代征范围及内容 (一)个人房屋出租收入:指居民将房屋出租给单位或个人用于居住或经营取得 的全部收入。 (二)个人房屋装修收入:指从事个人房屋装修业务的单位、工程承包人和其他 个人所取得的收入。 (三)个人劳务收入:指个人从事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如举办各种学习 班、艺术技艺培训等取得的收入)。 (四)凡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虽已办理营业执照、但未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 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的个体工商户。(如从事工商业、运输、饮食、修理修配、修缮、 其他服务等)。 (五)从事医疗服务的个人行医者。 二、代征单位 有关各街、镇。 三、本通告的解释权归属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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