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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8号
颁布时间:1999-01-05
1999年1月5日 渝地税发[1999]8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 批复 1998年12月8日 国税函[1998]737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 的请示》(沪税外[1998]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取得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1号)文 件第三条的规定,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 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对 于1997年末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可自 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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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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