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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389号
颁布时间:1998-12-08
1998年12月8日 渝地税发[1998]389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 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6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批复 1998年11月12日 国税函[1998]669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权者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请示》 (甬地税二[1998]19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用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调节不同地区、 不同地段之间的级差收入,促使土地使用者节约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 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88年第17号令)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 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照条例的 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土地使用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 缴纳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内,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 使用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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