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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军队保留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0]325号
颁布时间:2000-10-27
2000年10月27日 渝地税发[2000]32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留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免征企业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7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留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 2000年8月15日 财税[20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军队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后,军队的经营性企业已 移交地方。但为解决基层军官家属就业难、照顾离退休老干部的问题,经中央军委批 准,军队保留了部分家属工厂和干休所企业。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对军队家属工厂、 干休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军队保留的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从2000年至2002年3年内, 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二、武警部队保留的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比照军队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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