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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2]33号
颁布时间:2002-02-09
2002年2月9日 渝地税发[2002]3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1]10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2001年12月29日 国税函[2001]1007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专项基金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1]10 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 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 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 业税。因此,对投资公司将财政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按规定 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投资公司将财政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而取得的存 款利息收入,以及以参股、控股方式对外资而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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