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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0]315号
颁布时间:2000-10-24
2000年10月24日 渝地税发[2000]31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0]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政策较原规定有较大变动,请各局尽快将 新政策向企业宣传。 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 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8月3日 国税发[20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航空运输企业营业税有关政策,经研究,现对航空运输企业包 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 征收营业税;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项 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 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本通知所称包机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 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 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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