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函[2006]126号
颁布时间:2006-06-12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454号)转发给你们。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先扣除40%的展业成本,再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余额按劳务报酬所得,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2]263号)同时废止。
上一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通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