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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5]100号
颁布时间:2005-08-15
2005年8月15日 琼地税发[2005]100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琼海、文昌、东方、五指山、保亭、定安(市)县财政局,三亚、 儋州、万宁、临高、屯昌、白沙、昌江、乐东、陵水、琼中(市)县农税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的审批流程,简化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促进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现就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减免的审批机关为市(县)地税局和农税局,原属“半 拉子”工程减免税终审权限也由省局下放到市(县)地税局和农税局。具体工作环节 分为受理、调查、审核、审批。受理和调查工作由基层征收机关负责,提出调查意见 后上报市(县)地税局和农税局税政法规部门审核,由市(县)地税局和农税局审批。 二、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减免实行一窗制和限时服务承诺制。受理环节要严格实 行一个窗口对外,对申报资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符合条件的要当即受理, 并于受理的第2天转送调查人,调查人接收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提出调 查意见。市(县)地税局和农税局税政法规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市(县)地税 局和农税局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审批后在2个工作日内 开具减免税通知书及有关证明。 三、为了加强对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减免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各市(县)局审批 的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减免情况要按月报省局备案(具体备案的内容见附表)。省局 相关业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对备案情况及时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应进行调档核查, 有必要的可延伸至企业及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四、各市(县)地税局和农税局要进一步加强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公示工 作,严格按要求将有关处置积压房地产的税收政策、减免程序、工作规程、岗位职责 及审批结果在办税服务场所进行公示,并公布咨询电话和举报电话,以切实保障纳税 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和申诉权。 五、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资料是税务机关重要的征管档案,各级地税和农税机 关在审批结束后,要按照工作程序对上述资料进行及时整理、归档、登记、存放,切 实做到建档及时,资料完整,存放有序,按保密制度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六、各市(县)地税局和农税局要严格按上述要求做好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减免 审批工作,不得擅自增加工作环节和审批级次,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时间,对不按政策、 程序、时限和权限审批的,将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其细则进行过错责 任追究。 七、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处置积压房 地产减免税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琼地税发[2000]266号)的有关规定与本 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统计表 ( 年 月) 上报单位:(盖章) 序 房产(或项目)类型 转让方式 减免税金额(元) 批准时间和 号 纳税人名称 房产(或项目)名称和地址 空置房 半拉子 半拉子 法院 协议 协议 营业税 土地 受理时间 批准字号 备注 续建 裁定 抵债 销售 合计 及附加 房产税 使用税 印花税 其他 合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在每月的10日前将本表和上月所批准的每一宗减免税(包括资产管理公 司的减免税)的《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报送省局法制与稽察处。 附件二: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统计表 ( 年 月) 上报单位:(盖章) 序号 纳税人名称 房产(或项目)名称和地址 房产(或项目)类型 转让方式 减免税金额(元) 受理时间 批准时间和 空置房 半拉子 半拉子 法院 协议 协议 批准字号 备注 续建 裁定 抵债 销售 契税 合 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在每月的10日前将本表和上月所批准的每一宗减免税(包括资产管理公司 的减免税)的《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报送省局农税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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