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口市1998年营业性停车场的批复的通知
市地税发[1999]193号
颁布时间:1999-06-04
1999年6月4日 市地税发[1999]193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1998年营业性停车场的批复》(海府函 [1998]96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应通知辖区内经营停车场的企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要切实加强停车场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 二、停车场应使用地税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票证分局及其它分局要加强发票检 查,严禁使用收据等不合法票据。堵塞税收漏洞。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3)
上一篇: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直机关通讯费补贴标准调整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下一篇: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部门收费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