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继续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2]110号
颁布时间:2002-04-22
2002年4月22日 琼地税发[2002]110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 知》(国税办发[2001]61号)下发后,不少直属局来电询问,对我省内的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时,是否继续附征城市维护建设 税和教育费附加,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该问题明确通知如下: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建设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88] 26号)和国务院关于“在海南的国内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样的税收制度,平 等竞争”的精神,从1988年开始,在我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都实行与内 资企业一样实行国民待遇的税收制度,即都统一征收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都适用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由于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建设海南岛的规定》仍然有效,因此,为了维护 我省业已形成的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和秩序,对我省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征收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时,应继续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
上一篇: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海南省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