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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琼国税发[2003]167号
颁布时间:2003-05-14
2003年5月14日 琼国税发[2003]167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据了解,各市、县局在执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 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2]361号)中,对计算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 掌握不一。为有利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正确执行新办企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 税的执行期限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023号)的有关规定,现补充通知如下: 新办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可在开业的二个 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如企业已选择上述办法后当年发生亏损,其 亏损额应先抵顶次年度的应税所得额再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如次年度发生亏损, 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 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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