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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2]364号
颁布时间:2002-11-18
2002年11月18日 琼国税发[2002]364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最近,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来电询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 办法》(琼国税发[2000]89号转发)第十条中的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如 何掌握,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凡具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税所得率暂按下表规定的标准 执行;采取定额征收或其他合理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纳税额不得低于下表 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税额。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交通运输业 14% 工业、商业 10% 建筑安装业、房地产开发业 16% 饮食业、其他服务业 20% 娱乐业 30% 装潢、装修、广告业 24% 其他行业 18% 二、凡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核 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审批和管理,严禁违反规定,擅自 扩大范围。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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