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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0]221号
颁布时间:2000-06-27
2000年6月27日 琼地税发[2000]221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我省现行规定的标准执行;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 法的企业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执行。 二、有关坏帐准备金和业务招待费(交际应酬费)的规定应按《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办法》执行,原琼财税[1993]所字第384号《海南经济特区内资企业所 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中有关坏帐准备金和业务招待费(交际应酬费)的规定同时 废止。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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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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