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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兼业代理人手续费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琼地税函[2003]23号
颁布时间:2003-06-19
2003年6月19日 琼地税函[2003]23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兼业代理人手续费代扣营业税的请示》(琼太保产[2003] 30号)收悉,现就你公司是否应对兼业代理人的代理手续费收入履行代扣代缴营业 税义务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你公司通过兼业代理人(包括非雇员个人和单位)为你公司推销保险业务, 你公司相应付给兼业代理人手续费。对你公司支付给个人代理人的保险代理手续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 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第三 条关于非雇员个人通过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从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 的,该企业即为非雇员个人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你公司应履行代扣代缴营 业税义务。 二、对单位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从被服务企业取得的手续费收 入,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没有规定支付手续费的被服务 企业负有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因此,对你公司支付给单位代理人的保险代理手续 费,你公司不负有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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