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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3]41号
颁布时间:2003-02-19
2003年2月19日 琼国税发[2003]41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我省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的增值税起征点省局明确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各市县城区4000元,郊 区、乡、镇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城区3000元,郊区、乡、镇 15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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