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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钛矿产品税收政策的复函
琼国税函[2003]60号
颁布时间:2003-04-03
2003年4月3日 琼国税函[2003]60号 万宁市人民政府: 贵单位《关于请求保留钛矿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函》(万府函[2003]48 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关于保留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国家税收政策的一致性是税法刚性的具体体现, 任何非国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都无权自定或修改税收政策。我局作为国家税收政策的 执行机关,无权决定税收优惠政策的保留与否。 二、关于补贴政策问题。建议向省政府和财政部门反映,从中央返还给省财政的 返还收入中给予适当补贴和扶持。 三、关于企业税负问题。我局认为,国家对矿产品采掘业增值税采用13%的低 税率已经考虑到该行业进项抵扣少的特点。我省钛矿企业税负高与长期以来企业不重 视取得进项发票抵扣等因素有关,不单纯是受取消优惠政策的影响。企业经营不应过 分依赖于税收优惠政策,更应当从加强成本核算、规范经营等方面充分挖掘自身潜力, 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不断提高经营效益,为地方经济做出更大贡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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