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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3]65号
颁布时间:2003-03-12
2003年3月12日 琼国税发[2003]65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号)文中有关增值税政策摘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 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 〈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 业税。 二、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 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不征增值税,应征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 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 补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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