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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税厅关于粮油贸易总公司征收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
琼财税[89]征字第104号
颁布时间:1990-01-13
1990年1月13日 琼财税[89]征字第1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粮油贸易公司用地属于 缴纳土地使用税范围,原则上应征收土使用税。但考虑到我省的粮油贸易公司目前还 是同粮食局实行一套人马两个招牌,因此,其办公用地可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至于 公司的下属机构及从事经营的占用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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