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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建筑安装垫资承包工程项目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琼地税[1996]征字079号
颁布时间:1996-07-05
1996年7月5日 琼地税[1996]征字079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税务征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结合目前各地垫 资承包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账务处理的实际情况,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建筑安装垫资承包工程项目能按规定设置账簿、账目,且凭证齐全、计算 清楚的,按琼地税[1996]征字051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建筑安 装垫资承包工程项目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第一点规定,向建筑安装工程发生地地方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和有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税款。 二、凡是建筑安装垫资承包工程项目因种种原因不能设置账簿、账目,或凭证不 全、计算不清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可按规定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和缴税期限。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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