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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4]所字第145号
颁布时间:1994-03-10
1994年3月10日 琼财税[1994]所字第145号 各市、县税务局,洋浦财税局: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个人所 得税几个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和个人,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及带征率 问题。 对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和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 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及带征率如下: (一)起征点。 从事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海口、三亚市市区为月销售额2000元,郊区乡镇为 月销售额1000元;其他市县的市区、县城为月销售额1000元,乡镇为月销售 额600元。 从事其他行业的起征点。海口、三亚市市区为月销售额800元,郊区乡镇为月 销售额600元;其他市县的市区,县城为月销售额600元,乡镇为月销售额 400元。凡未达起征点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带征率。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的带征率为1.5%;从事装修、 装联、饮食、娱乐业的为2.5%;从事其他行业的为2%。 二、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的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 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和带征率也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关于个人取得海南省公共建设彩票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取得海南省人民政府发行的海南省公共建设彩票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 税的办法,由我厅另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四、个人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个人购买企业发行的股票、债券、投资券、投资基金以及参加企业内部集资所 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收入,只对超过国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部分,按20%税率 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五、关于手续费提取问题 对于征收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提取,按照我省琼财税[89]所字第30号文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第一、二款自下文之月份起执行;第三至五款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 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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