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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技术监督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税务管理工作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通知
琼技监[1998]229号
颁布时间:1998-12-24
1998年12月24日 琼技监[1998]229号 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技术监督局: 根据1998年5月3日发布的《海南经济特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海南 省政府令第112号)规定,现就在全省税务管理工作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在办理单位税务年检和换证,以及其他税务管理工作中需要用到组织机构代码时。 二、使用要求 1.各单位必须填报组织机构代码; 2.查验各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将查验各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列入业务管理程序;在 有关手册、表卡上增加“单位代码”栏目;在相关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中增加“单 位代码”数据项目。 对于未申领代码证书或未进行代码证年度检验的单位,要求其先行到登记地的技 术监督部门办理申领代码证书或进行年度检验。 在代码申办或使用中遇到问题,可与登记地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联 系(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898-676969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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