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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租赁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市地税发[1999]224号
颁布时间:1999-06-25
1999年6月25日 市地税发[1999]224号 局属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1996]74号)规定和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 策问题的通知》(琼财税[1994]所字第393号)第九条有关“房屋修缮费用 按每月房租收入的20%给予扣除”的规定对个人房产出租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按上 述规定给予扣除。 如:居民杨先生出租私人房屋每月取得租金收入人民币1200元,每月上缴房 产税等其他税费80元,杨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1200-(80+1200×20%)-800=8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80×20%=16元 以上补充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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