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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租赁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地税发[1999]187号
颁布时间:1999-05-27
1999年5月27日 市地税发[1999]187号 局属各单位: 最近,多方来电询问个人的房产出租如何缴纳财产租赁个人所得税。对此,应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八点、第六条第四点的规定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八)点、第二十一条第(四)点的规定 以及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财税 [1994]所字第393号)的规定执行。对房产出租所得以每月取得的租金收入, 按规定减除费用后的余额计征房产出租的租赁个人所得税。具体明确如下: 一、房产租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房产租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以取得房产租金的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 支付租金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二、房产出租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房产出租应纳税所得是以每月取得的租金收入,减除规定的税费(主要有:出租 过程中缴纳的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 的余额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计征房产租赁个人所 得税。 三、房产租赁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一)月租金未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税额=(月租金收入额-准予扣除的税费-800元)×20% (二)月租金超过4000元的: 应纳所得税额=(月租金收入额-准予扣除的税费-月租金收入额×20%) ×20% 例:郑××于1994年1月将其自有的四间15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张×× 作为商店使用,租期一年。郑××月取得的租金收入1500元(月缴纳营业税金、 教育费附加、城建税房产税合计262.5元)。 财产租赁收入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因此,郑××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为: 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500-262.5-800)×20% =137.5×20% =87.5元 如上例月租金收入6000元(月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房产税合 计1050元) 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000-1050-6000×20%)×20% =3750×20% =750元 四、出租房产有关问题 对纳税人没有提供真实的计税依据(合同租金)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 征管法规定和海口市物价局关于海口市铺面租赁指导价格(市价工字[1999] 36号文)规定的价格进行核定计税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法律责任 房产租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取得应税所得时,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对隐瞒收入,有意偷逃税款的或者有意拖欠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以上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与本文有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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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派息分红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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