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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所字[1998]124号
颁布时间:1998-03-19
1998年3月19日 琼财税所字[1998]124号 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 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13号)精神,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下同)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 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企业营销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鉴于营销员为取得收入需发生一些营销费用,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其收 入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后,可按其余额扣除15%的营销费用,再按税法规 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其公式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额-已缴的营业税)×(1-15%) 应纳税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保险企业是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税款,并于次 月的七日内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 四、本通知自1998年3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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