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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个人诊所等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琼财税函所字[1997]105号
颁布时间:1997-07-31
1997年7月31日 琼财税函所字[1997]105号 琼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海地税政字[1997]39号《关于个人诊所医士等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人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医疗诊所取得的经营所得,应依照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目税率征收个人所 得税,对不建帐或虽建立帐册但无法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可采用定率或定额征 收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由你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个体医疗诊所支付给雇佣的医生、护士和其他医疗技术人员的报酬达到纳税 标准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目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支付给非雇佣关系的医生、 护士和其他医疗技术人员的报酬依照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目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业 主代扣代缴。 三、你市加积镇朝标管区林尤仲开办的诊所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按上述原则处 理,对以某种理由为借口而未履行纳税义务,抗缴税款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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