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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如何弥补亏损和确定获利年度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1999]82号
颁布时间:1999-03-18
1999年3月18日 琼地税发[1999]82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稽查局: 最近,部分市县反映,对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如何弥补亏损和确定获利年度 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凡已按规定缴纳或免征、减 征企业所得税的,投资方可暂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投资方企业在进行弥补亏损和 确定企业盈利年度时,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企业当年度本部生产经营发生亏损时,应以对外投资收益抵减本部经营亏损。 相抵后如有结余的,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是新办企业应为获利年度,开始计算 享受减免税;相抵后如为负数,确认为企业可弥补的亏损额。 二、企业当年度本部生产经营发生盈利,同时也有对外投资分回收益,如上年有 亏损,可先用本部经营的利润按规定弥补上年度的亏损,不足部分再以对外投资收益 弥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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