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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通知
琼地税发[1999]78号
颁布时间:1999-03-16
1999年3月16日 琼地税发[1999]78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稽查局: 为加强我省国有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掌握纳税人户数,把握税源变化,减少税 源流失,增加税收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 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26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决定, 在全省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今年的 汇算清缴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一、清查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 规定,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国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参 股、联营的企业)。 二、清查重点 (一)已办理工商登记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国有企业; (二)改组、改制的国有企业; (三)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 (四)各类国有企业集团及其分支机构、下属单位; (五)国有企业参股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 (六)其他已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 和纳税申报的国有企业。 各市县地税局可根据上述重点,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清查重点。 三、清查方法 (一)要将现有税务登记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情况相核对,对已办 理工商登记、已批准设立的企业、单位而未纳入税收管理的,要进行调查、分析; (二)要将现有税务登记户数与已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数进行核对,对已办理税务 登记而未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要逐一分析查清原因。 四、稽查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地税局要与当地国税局互相配合,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取得有关 部门的支持,做好清查工作; (二)全面清查和重点清查相结合,通过清查要全面掌握应缴纳国有企业所得税 的户数,摸清税源底数,掌握税源动态; (三)及时处理查出的问题,对漏征漏管户和虽已办理税务登记而未按规定办理 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定性分析,并根据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清查工作从1999年3月份开始,6月30日前结束; (五)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地税局要对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和 《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情况统计表》于7月15日前报省局。 附件: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情况统计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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