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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地税发[1998]245号
颁布时间:1998-12-03
1998年12月3日 琼地税发[1998]245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省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1998]1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我省的电力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 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海南电业股份有限公司暂按原办法执行。即:除由股份公司统一核算的海口 电业公司、三亚电业公司、通什电业公司、儋州电业公司及海南电业中心测验所等以 海南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外,其他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下属公司, 一律以各公司为单独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企业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由海南省电力局控股的电力企业,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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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确保完成收入任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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