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琼财税[2003]943号
颁布时间:2003-08-22
2003年8月22日 琼财税[2003]943号 各市县(洋浦)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4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的生效时间为2001年12月15日。因此,《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从2001年 12月15日起开始执行。 二、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减免,除土地使用税由省地税局审批外,其余的由各 直属地方税务局审批。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
上一篇: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