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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1]116号
颁布时间:2001-04-06
2001年4月6日 琼地税发[2001]116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1]5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免税审批权限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 执行。 一、营业税和房产税由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审批,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企业所得税按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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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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