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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3]208号
颁布时间:2003-05-23
2003年5月23日 琼地税发[2003]208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各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以下简称《若干具体问题》)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进一步增强我省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 现将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 经与省国家税务局商定,在全省范围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发放税务登 记证件时,对同一个纳税人赋予同一个税务登记代码,即: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机 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由15位数组成,其中前6位为行政区域码,后9位为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赋予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代码由公安 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号码组成。 二、关于税务登记证件遗失问题 《若干具体问题》第九条规定的“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认 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如有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在《海南 经济报》上作遗失声明;个体工商户如有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将有关情况向主管 地方税务机关登记说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其设立在公共办税场所的公告栏上刊 登公告。 三、简易申报、简并征期问题 《若干具体问题》第十三条规定的“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其具 体办法由省局另行制定。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 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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