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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实行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3]203号
颁布时间:2003-05-20
2003年5月20日 琼地税发[2003]203号 为了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实行税费优 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切实作好农业特产税的减免工作,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所指的“自2003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对瓜菜、荔 枝、芒果、虾及虾苗免征农业特产税”是指在2003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 销售的瓜菜(不含果用瓜)、荔枝、芒果虾及虾苗,对其销售收入免征农业特产税。 二、《通知》中所列免税农产品的免税办理实行一级审批制,由纳税人提出申请, 主管农税机关审核后审批,并报市县农税机关备案。主管农税机关审核仅限于产品与 数量的审核,审核通过后,征收机关要当场予以审批,并据此填开外运证。除上述规 定的审核项目及减免税表格所列的必填项目之外,各级农税机关不得借减免之名要求 纳税人提供额外的资料,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时间。对违反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 处理。 三、对《通知》中所列免税产品的已征税款,农税征收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生产 经营特点分别采取税收抵免及退税的方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应补办有关减免税 手续。 四、各级农税机关要继续加强农业特产税税源监控,做好瓜菜、荔枝、芒果、虾 及虾苗的免税管理工作,市县一级农税机关要及时统计减免税额,并于每月8日前将 减免情况上报省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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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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