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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经济林等苗木收入恢复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0]25号
颁布时间:2000-01-20
2000年1月20日 琼地税发[2000]25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根据《森林法》的规定,经济林是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 料、药材为主要目的的林木。经济林苗木就是为上述经济林提供的苗木。 “经济林苗木”是农业特产税的全国统一征税品目。1994年以来,为了鼓励 经济林苗木业的发展,发挥我省热带资源的优势,我省对经济林苗木收入一直没有征 税。通过这几年的免税照顾,我省经济林苗木业的发展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初步形成 了规模,而且经济效益较好。为了统一税收政策,鼓励公平竞争,调节收入,增加地 方财政收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销售经济林苗木取得的收入从2000年1月1 日起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生产单位和个人自产自用的经济林苗木,免征农 业特产税。 对其它苗木的收入征税参照经济林苗木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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