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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琼地税发[1999]396号
颁布时间:1999-11-12
1999年11月12日 琼地税发[1999]396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给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61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省局补充说明:按揭、抵押贷 款购房过程大致可以表述为:购房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将所购房屋的产权给银行作抵 押,贷款购房人按规定还清银行的本息后,银行将房屋的产权交还购房人。根据政策 规定,对上述购房行为应照章征收契税。请一并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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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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