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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缴纳乳猪屠宰税问题的批复
琼财税函政字[1997]187号
颁布时间:1997-12-10
1997年12月10日 琼财税函政字[1997]187号 临高县对外贸易总公司: 送来临外总贸字[1997]29号《关于交缴乳猪屠宰税问题的请示》收悉。 现答复如下: 《屠宰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屠宰猪、羊、牛(菜)等牲畜者,均应按规定缴纳 屠宰税。屠宰税暂行条例还规定:对种畜、乳畜、幼畜,应予保护,限制宰杀。当地 政府根据经济特点,必须宰杀供人们食用的,属于屠宰税的征税范围,仍应照章纳税。 现行屠宰税税率是按头定额征收。每头生猪在屠宰环节应缴纳屠宰税10元,同 时交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等。 为了发挥临高乳猪名牌产品的优势,省政府已拨专款扶持发展。临高县政府和地 方税务局为了发挥当地乳猪发展的积极性,根据以上税法规定,对屠宰加工的乳猪仅 收5元税款,是给很大的优惠照顾。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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