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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0]50号
颁布时间:2000-02-02
2000年2月2日 琼地税发[2000]50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财税字 [1999]29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局《关于加强“九税二费”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琼地税 发[1999]120号),对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进行清理。凡未按规定输减免税 报批手续的,限于2000年6月30日前补办,在规定期限未补办手续的,一律先 行征税。今后土地增值税的减免要按规定及时办理。 二、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由各直属地税局审批,报 省地税局备案。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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