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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渔港建设基金及港务费征收营业税的函复
琼地税函[1999]20号
颁布时间:1999-04-26
1999年4月26日 琼地税函[1999]20号 海南省水产局: 贵局《关于免征渔港建设基金及港务费营业税的请示》(琼水产(渔监) [1999]69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文第二条规定“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批准纳 入预算管理或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 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照章征收 营业税”。你局收取的渔港建设基金及港务费等,未纳入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预算管 理或财政专户管理,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第一条之规定金额计征营业税。 二、关于营业税的减免权限,全部集中在中央,省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地方税务 局无权在营业税减免权限上开任何口子,你局应按税法的有关规定立即通知下属机构 履行纳税义务。否则,我局将按照有关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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