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供销社农药储备利息减免所得税的问题的批复
琼财税函[1994]所字第50号
颁布时间:1994-04-01
1994年4月1日 琼财税函[1994]所字第50号 海南省供销社: 你社琼供(1994)69号《关于帮助解决供销社农药储备利息的请示》收悉。鉴于 我省各级供销社为支援农业生产储备一定数量的农药,而占用大量资金,增加支付银 行贷款利息负担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一九九三年对县以上供销社再继续给予按 企业全年平均农药库存金额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的50%减、免所得税一年的照顾。全年 平均农药库存金额=1至12月各月初、月末农药库存金额之和÷2。减、免征为税款, 全部转入增加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此复。
上一篇: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企业“两金”问题的补充通知
下一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送税收管理权限资料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