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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对宾馆等饮食店购买水产品有关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6]农字第511号
颁布时间:1996-11-12
1996年11月12日 琼财税[1996]农字第511号 各市县财税局、三亚市地税局: 近来,部分宾馆、酒店及饮食店因对收购水产品有关农业特产税政策不明确,因 而前来咨询者日益增多。同时,少数基层农税征管部门在征税过程中也出现偏离政策 现象。因此,为了进一步明确政策,规范征管行为,根据财政部和海南省政府对农业 特产税的有关规定,现对宾馆酒店等饮食店有关农业特产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宾馆酒店等饮食店直接向生产者(包括海淡水捕捞、养殖等)购买水产品 的,须按规定征收水产品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 二、对宾馆酒店等饮食店从其他渠道购买水产品并向财税部门提供已缴纳收购环 节农业特产税完税凭证的,征税机关可以从该店的农业特产税应征税款中给予抵扣已 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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