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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恢复征收牛屠宰税的通知
琼财税[1988]征字第33号
颁布时间:1988-12-21
1988年12月21日 琼财税[1988]征字第33号 各市、县税务局: 牛屠宰税是一九七九年三月根据广东省财政局财税字第36号文决定停征的。猪、 牛、羊都同属于人民生活食用消费品,现猪、羊的屠宰税仍继续征收,而牛的屠宰税 却不征,这样一征一免就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为了平衡税负、合理负担,经请示省 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恢复征收牛屠宰税。税率照原税法规定 按每头定额税款征收。即:水牛每头定额税款五元、黄牛四元。 在恢复征收牛屠宰税后,部队自养、自宰、自食的牛同其他牲畜一样免征屠宰税。 但拿到市场出售部分应照章征税,整头的按全额征税,不是整头的减半征收;对其他 单位的征、免税问题,也按过去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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