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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2]地字第17号
颁布时间:1992-01-07
1992年1月7日 琼财税[1992]地字第17号 各市、县税务局: 一、《海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规定,我省车船使用 税征收期限为每年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止。对车船的纳税检查,省厅不再作布置, 可由各市、县税务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对逾期未纳税车船的处理,应 按《施行细则》第六条规定办理。请各市县认真做好一九九二年度车船使用税的征前 准备工作,并于二月三十日前,派员来省厅地方税处领取车船使用税标志。 二、关于《施行细则》规定的海南省机动车辆税额表的有关问题。乘人汽车税额, 原表上3O座位以上,年税额300元/辆。更正为31座以上,年税额30O元/辆;乘人载 货机动三轮车和三轮摩托车的划分以行驶证照所记载的车种型号为准;驾驶室安装双 排座位的汽车,吨位低于3吨的,按3吨征收。吨位高于3吨的,按实际吨位计算征收; 二轮摩托车在2.5马力以下或含50C以下的,年税额按18元/辆征收。 以上通知,请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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