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1]地字第653号
颁布时间:1991-12-12
1991年12月12日 琼财税[1991]地字第653号 各市、县税务局: 按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14O4号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称: “一、对林业区的林地、运村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 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 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在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 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以上通知,请依照执行。
上一篇:
海南省财税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海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