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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税厅对工厂的厂房、住宅区和行政事业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0]地字第23号
颁布时间:1990-04-18
1990年4月18日 琼财税[1990]地字第23号 在全省地方税专业会议期间,各市、县提出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 用税的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工厂的厂房和住宅区用地,可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按各市、县规定 的最低级距税额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工厂的商业经营及租赁房屋的用地,应按原规 定的地段级距税额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在体制改革中转变为经济实体的,但在过渡期间仍行使 行政职能的单位(包括一套人马挂两个招牌的),在一九九○年底前可暂缓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对已不行使行政职能的经济实体,应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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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税厅关于对工业用地按最低级距税额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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