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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房产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0]地字第23号
颁布时间:1990-04-18
1990年4月18日 琼财税[1990]地字第23号 在全省地方税专业会议期间,各市、县提出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 用税的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我省建制镇的实际情况,对各市、县的建制镇执行缓征房产税期限至一 九九○年的,可继续缓征至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对产权人提供土地给他人出资建房,明确不付租金,若干年后房产归还产权 人的,在此期间,其房产税按房产余值1.2%税率计征。对产权人将已形成的房屋给 他人扩建、改造、装修的,应以扩建、改造、装修金额计算出年租金后,依12%税率 计征房产税。对上述不能分清楚的,按年租金收入12%税率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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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企业单位房改后的房产原值尚未调账缴纳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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