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海南省财税厅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琼财税[1989]外字第20号
颁布时间:1989-05-31
1989年5月31日 琼财税[1989]外字第20号 根据财政部[1989]财税率第010号文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对中 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在华的营业机 构、场所缴纳印花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在 华的营业机构、场所、其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 按琼财税[1988]征字第23号第六点和琼财税[1988]征字31号文执行。 二、外国公司企业在华没有设立营业机构、场所和设有常驻代表机构为本企业从 事联络性的辅助活动不缴纳营业税的,其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 列举征税的凭证,都应缴纳印花税。但所书立、领受的信贷合同、技术贸易合同、购 销合同、租赁合同纳税有困难的,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来省厅审核后上 报国家税务局批准,给予适当的减税照顾。 三、本通知自接到之日起执行。
上一篇: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下一篇: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对个体工商业户建立资金账征收印花税问题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