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将企业财产承包给他人经营收取固定承包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6]政字第557号
颁布时间:1996-11-28
1996年11月28日 琼财税[1996]政字第55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及洋浦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和企业单位来电询问,将企业财产承包给他人经营 而收取固定承包金是否征收营业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将企业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承包给他人经营收取固定承包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3]49号《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对租赁业务的解释“在约定的时 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给他人使用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而将企业财产交给企业下属的业务部门或职工承包经营,该业务部门或职工又不对外 独立核算,其收缴承包金行为属于内部核算关系,不应征收营业税。
上一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通知》,加强部门配合,搞好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