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宾馆的餐厅招待客人用餐是否视同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琼财税函政字[1997]05号
颁布时间:1997-01-20
1997年1月20日 琼财税函政字[1997]05号 海南省审计厅: 你厅琼审函[1996)59号文询问宾馆的餐厅招待客人用餐是否视同营业税收入缴 纳营业税金及附加,我们的意见是宾馆的餐厅招待客人用餐费用是单独列支的,属未 取得营业收入的,不是有偿提供劳务的应税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此复。
上一篇: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交通规费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返还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二司关于检发金融保险业现行征税规定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